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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贸易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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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贸易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国际贸易学会。英文译名:CHINA ASSOCIATION OFINTERNATIONAL TRADE,缩写为CAIT。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有关外经贸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新闻出版单位以及对外经贸学术理论研究与实际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特别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贯彻改革开放政策,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和实事求是的学风,团结和组织从事国际经贸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研究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的经贸理论和实践问题,促进我国经贸强国的建设,为我国行政领导机构的宏观决策服务,为社会和会员服务,为早日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开展本会工作。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商务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推动我国国际经贸理论与实践问题的调查研究;

(二)研究和总结我国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的历史经验,探索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全方位对外开放、建设经贸强国的路径;

(三)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题研究任务和决策论证;

(四)组织开展全国外经贸领域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

(五)支持、配合兄弟学会和有关单位开展国际经贸的学术活动;突出实践,积极开展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经贸实践活动;

(六)加强同海外有关学术团体、国际组织和学者、专家的联系与合作,进行学术交流和组织开展合作项目;

(七)开展咨询服务和组织培训工作;

(八)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会刊和有关图书资料等。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并自愿加入本会,在对外经贸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学术团体、院校、企业和新闻单位以及各类个体与民营单位、三资企业与机构等,都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热心研究国际经贸问题并有一定成果的学者、专家和实际工作者,都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支持和关心本会工作,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退会者名单将在学会官网上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及时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和处理有关本会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中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 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若干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协助秘书长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 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11月15日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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